市开发区多部门联动规范临时实施和用地管理
近年来,市开发区作为经济发展的主战场,立足做大做强新能源新材料 “1号工程”等主导产业,新项目新业态也紧跟步伐,在一个个项目落地的的同时,仍有少数单位随意占用土地临时搭建,出现了一些临时设施和用地不规范的现象,成为了卫片检查、土地督察、环保督察、动态巡查等工作中需要整改的问题之一。为进一步规范临时设施和用地的管理工作,开发区管委会专题听取了国土分局的工作汇报,对规范临时设施和用地形成了具体的意见措施:
一是建设项目在土地供应后,一般需要建设配套的施工便道、工棚等临时设施,国土部门一般建议项目单位尽可能的在项目红线范围内搭建;二是如果确需在红线外临时使用土地的,尽量就近选择在建设用地上搭建临时设施,到规划部门办理临时设施建设手续,尽可能的减轻企业负担和办理时限,便于城管部门监管;三是上述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就应到国土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按照《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皖国土资〔2010〕119号)和《宣城市国土资源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宣国土资〔2017〕284号),合理确定用地范围,明确用地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严格临时用地用途管制。临时用地期满后, 1年内完成复垦或恢复原状,并经国土、农业、林业、环保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还土地。四是由招商、规划、建设、投服、城管、国土等部门事先对项目单位和承建单位依法用地做好宣传指导,做到先完善好手续再用地。五是对巡查或卫片发现的临时设施,以及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复垦交还土地的,由城管、国土和办事处联动,对违章建筑进行拆除,对用地单位进行处理,对土地组织复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