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开发区分局通过三条措施解决项目临时建设用地问题
针对近年来巡查发现,市开发区有部分企业随意占用土地临时搭建,一方面是具体建设项目在土地供应后,确需配套施工便道、施工工棚等临时设施;另一方面分局在向管委会主任办公会汇报的基础上,建议招商、建设、规划、投服、城管、国土等部门要对项目单位和承建单位依法用地做好宣传指导,完善好手续再用地。
该分局力求做到规范管理和减轻企业负担相结合,研究政策与提高效率相结合,通过三条措施加以解决:一是建议项目单位原则上在自身项目红线范围内实施临时搭建,不用办理相关手续;二是对项目红线内实在无法临时搭建的,尽可能的使用已批土地,由规划部门办理临时建设手续,这样既能通过卫片检查,又便于城管部门依法管理,还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三是上述两条无法满足的,临时搭建确需使用农用地的,则要依据《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皖国土资〔2010〕119号)和《宣城市国土资源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宣国土资〔2017〕284号)到国土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对于临时用地期满,占用农用地的,1年内完成复垦,并经国土、农业、林业、环保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还土地;占用其他土地的,1年内恢复原状。拒不复垦交还土地的,由城管、办事处和国土部门联动,对违章建筑进行强制拆除,对违法用地单位进行查处,对土地组织复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