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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实行建设用地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制度

来源:宁国市国土资源局 发布时间:2019/02/18 点击量:1041

为进一步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加快项目建设速度,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精神,宁国市政府决定从20148月份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制度。

该制度规定,土地成交后,受让方与出让方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履约保证协议书》出让及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须按不低于土地出让金或划拨总价款的5%缴纳开竣工保证金,竞得人在签订《成交确认书》10日内或领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前将开竣工保证金缴至市土地交易中心指定账户,并持保证金缴纳票据签订出让合同或领取划拨决定书。

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开工的,经出让方验收确认后,在15日内返还50%的履约保证金;按约定时间开发建设并按期竣工的,经出让方验收确认后,15日内再返还受让方缴纳的50%的履约保证金。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时间开、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向出让方支付相当于土地成交总价款额3‰的违约金。构成闲置土地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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