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获批
《宣城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于2017年11月7日经《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宣城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的复函》(皖国土资函[2017]1816号)批准,是我省第一批经省国土厅批准的市级矿产规划。批复明确指出,《规划》要以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为目标,以提升矿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优化供给侧矿产品结构性改革,协调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合理布局,突出保护,积极推进绿色矿业建设,实现资源开发惠民利民,加快建设创新驱动型、改革引领型、绿色安全型、开放互利型、包容共享型矿业。全面优化矿产资源勘查环境,服务皖江经济带综合地质调查,加快矿产资源勘查工作进程,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切实发挥规划指导和管控作用,涉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相关行业规划,应与矿产资源规划做好衔接。要认真落实分区管理、总量控制、开采准入制度,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勘查、开采项目,不得同意新立、延续、变更矿业权,不得批准设立矿山企业,不得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必须依据规划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活动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