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日前制定了《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以规范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通过中央分成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统筹安排的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办法》所称的国家级地质遗迹包括:国家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国家级和世界级典型地质剖面、其他国家级及世界级的地质遗迹。
《办法》称,专项资金用于国家级地质遗迹的保护,主要包括地质遗迹保护工程支出、地质遗迹科普宣传支出、地质遗迹标本收集展示支出和其他相关支出等,但不得用于对外投资,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及奖金和公务车辆等支出。
国土资源部依据《全国地质遗迹保护实施方案》每年会同财政部确定拟支持的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名录,并下发各地。纳入保护名录支持范围的项目由国家级地质遗迹主管单位编制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明确总体目标和建设任务、年度目标和建设任务、以及年度资金投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每年将对项目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项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将按计划给予持续支持;对考核不合格的项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将暂停下一年度预算安排,要求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项目资格并收回已拨付资金。同时,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将不定期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省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资金的监管,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