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鹤岗市国土资源局结合储量管理工作实际,严格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市区煤矿补偿费征收由局资源储量科征收,非金属矿补偿费由所在辖区分局乡所征收,绥、萝两县各类矿山补偿费征收由所在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征收。2010年,全市共收缴矿产资源补偿费3400万元,比上年增长53.3%。
鹤岗市国土资源局紧紧围绕全市经济发展,从《矿法》宣传入手,逐步加大征管工作力度,不断实现历史性突破。首先实行申报缴纳,矿山企业每月1~10日前上报《矿产资源补偿费月申报表》、《矿产品生产销售资料报表》并按两表中的矿产品数量、销售收入、应缴额缴纳当月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企业将当月应缴的补偿费缴存到补偿费专户拿银行回执来领取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收据,由局财务科统一上缴市财政局,非金属矿山由于受季节性生产条件限制,矿产资源补偿费主要采取的是通知缴纳和现场征收的方式。
其次把动态监测成果与补偿费征收挂钩,由于申报缴纳,个别企业存在偷漏、瞒报等现象,他们通过动态监测,摸清了各生产矿井实际生产数量,基本保证了应收尽收。
再次把“两证”年检与补偿费征收结合起来,在两证年检工作中,对上一年度欠缴补偿费的矿山一律不予年检,对于库存量较大的矿山企业组织相关科室现场进行核实,符合年检要求的给予通过年检。在去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中,通过和申报量与动态量互查的方式,查补矿补费11万元,同时并查补库存量14.9万吨,补缴补偿费6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