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日前印发《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办法》,标志着国土资源部对违法违规案件的公开通报、挂牌督办工作步入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案件时,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办法》共包括15条内容,对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的概念、适用范围、案件范围、案件筛选、核查、审核及决定、督办要求、督办措施、办结时限及责任追究等作了规定。
《办法》规定,对于严重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法律法规的,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给国家、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或者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隐瞒不报、压案不查、久查不决、屡查屡犯的以及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案件,可以挂牌督办。挂牌督办案件的办结时限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60日。挂牌督办案件经依法依规处理到位后,应当公开通报。
《办法》规定,国土资源部将拟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案件有关情况函告相关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请其对拟公开通报案件的违法违规主体、违法违规事实等进行审核。国土资源部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其他方式,将案件向社会公开。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案件向社会公开后,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本省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对于挂牌督办案件,按有关规定配合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定期向国土资源部报告进展情况。调查处理意见于向社会公开之日起45日内报国土资源部,经国土资源部同意后,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落实情况报国土资源部。根据案件查处情况,国土资源部可以督促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国家土地总督察可以督促省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要求办理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必要时,国土资源部可以派员进行现场督办。
《办法》规定,挂牌督办期间,国土资源部根据案件和社会影响程度,可以采取或要求相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暂缓受理、办理与本案有关的国土资源审批、登记事项;二是建议相关部门暂缓受理、办理与本案有关的审批、登记等事项;三是国家土地总督察根据案件和社会影响程度,可以约谈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其他负责人。
国土资源部商请监察机关、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实施联合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