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土资源部印发《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数据主管部门对数据实行统一汇交制度,数据生产单位汇交的数据应经过验收或得到数据主管部门确认。
《办法》所称数据,是指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履行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职能过程中需要使用的数字化成果。《办法》共六章三十六条,对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机构和职责、数据生产和汇交、数据保管、数据利用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国土资源数据管理工作按照统筹规划、统一汇交、分级管理、分布服务的原则组织实施。 数据主管部门对数据实行统一汇交制度。数据生产单位汇交的数据应经过验收或得到数据主管部门确认。数据生产单位应建立数据更新机制,保证数据的现势性和完整性。数据生产单位和数据保管单位应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在技术环境和数据安全得以保障的条件下,逐步实现数据网上汇交。
数据生产单位应对数据质量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建立数据质量监督和技术保障制度。数据生产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的期限汇交数据:定期更新的数据,自项目、成果数据验收或成果公布完成之日起30日内汇交;不需定期更新的数据,自项目、成果数据验收或成果公布完成之日起180日内汇交;政务管理数字化成果数据,通过建立政务管理信息系统以同步实时更新方式自动进入数据保管单位的数据管理系统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期限汇交数据或未及时更新数据的,由数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汇交或更新;逾期不汇交或更新的,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汇交的数据,经数据主管部门审查和数据保管单位检查合格后,由数据保管单位出具数据汇交凭证。
数据保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数据备份制度,制定数据备份方案,对重要数据实行异地备份。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更改和删除数据。
国土资源数据分为公开性和非公开性数据。公开性数据按公开方式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非公开性数据分为涉密数据和内部数据。国土资源公开性数据实行公开发布制度,非公开数据管理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定执行。
数据主管部门与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之间建立数据共享服务机制,数据保管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数据共享技术体系,促进政府部门之间的数据资源共享。数据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地质资料与其他成果数据的利用,数据保管单位和地质资料保管单位应建立互联互通的信息服务系统,实现各类数据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