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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出台《指导意见》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发布时间:2019/02/18 点击量:622

 

 为建立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地质勘查工作体制,近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国有地勘单位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以进一步促进国有地勘单位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增强市场竞争力。
《指导意见》主要内容为:一是坚持国有地勘单位改革方向。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切实落实好已有优惠政策,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按照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家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总体设计、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地勘单位改革发展。
二是进一步完善矿业权出让政策。完善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制度。探矿权竞争性出让时,要综合考虑勘查方案合理性、勘查作业能力、资金能力、业绩和信誉等要素,向实行探采一体化的地勘单位倾斜。对已经转制为企业或积极推行企业化改革的国有地勘单位,优先配置部分探矿权。
三是支持地勘单位盘活存量土地资产。对已转制为企业或积极推行企业化改革的国有地勘单位,其实际占有的国有划拨土地,经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转为商住、工业用地的,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土地出让价款纳入地方预算后,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沟通协调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制定将出让收入用于解决国有地勘单位历史遗留问题的相关政策。
四是完善勘查成果收益分配政策。国有地勘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以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折股参与地质找矿风险投资,分享找矿成果收益。承担国家出资勘查项目并形成大中型矿产地的地勘单位,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分享地质勘查成果的权益,并对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奖励,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制定。
鼓励从事矿产勘查的企业建立预设期权奖励地质找矿有功人员的制度。国有地勘单位转企的,申请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矿业权,经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批准,其价款可部分或全部转增为企业的国家资本金。
五是积极稳妥推进人事管理制度创新。地勘单位实行企业化改制的,可以参照一些省份已取得的成功经验,对原有的单位职工继续按照事业单位身份实行注册管理,进入企业后其工资待遇按照企业的制度进行分配,退休时做好有关社会保险待遇政策的衔接。改制后企业聘用的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保险。
六是深化国有地勘单位内部改革。积极支持各省(区、市)统筹国有地勘单位改革发展,有条件的可整合省(区、市) 内国有地勘单位,建实建强地方公益性地质队伍,做大做强地勘企业,精简机关管理人员。鼓励地勘单位以局为单位做好结构调整,积极探索收入分配制度、人事制度、产权制度、法人资本运作等方面的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逐步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七是改善地质勘查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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