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中央财政在矿业权价款及使用费中安排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专项资金逐年增加,带动了各级地方财政的逐年投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通知》要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职责,对批准进行治理的项目,要建立监督管理制度,规范管理。一要明确项目任务,抓好项目设计。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批准文件下发后,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任务书。项目承担单位据此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设计,并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二要规范招投标管理,接受公众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招投标管理规定,确定项目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从2009年12月份起下达的中央财政支持项目,其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资质。三要严格项目验收,确保工程质量。项目在规定的实施期限内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及时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通知》强调,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定期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本辖区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总结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经验教训。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辖区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实施情况报国土资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