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全面梳理排查,确定整合范围。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矿业权实地核查、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和矿产资源储量利用调查等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对需进一步推进整合的矿区逐一登记造册,确定整合范围。对未纳入上一轮整合范围的矿山,要认真审查其矿山开发布局、矿山生产规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等情况,凡符合141号文件规定的,都应纳入整合范围;对列入上一轮整合范围但未完成整合任务的,应列入进一步推进整合的重点矿区,编制切实可行的整合实施方案,原则上应实行挂牌督办;对上一轮整合不彻底或存在假整合,整合后矿山生产规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等仍达不到有关要求的矿区,应重新编制整合实施方案,确保整合工作落实到位。
二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方案编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整合矿区整合实施方案,可采取两种形式组织编制。一是市、县政府组织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整合实施方案,报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审查。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审查通过的市、县整合实施方案进行汇总,经省政府批准后报部备案。二是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编制省级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政府批准后报部备案。由市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的整合矿区整合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由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备案。
《通知》同时强调建立季报制度,要求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2010年每季度末,向部报送本行政区域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进展情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