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落实主要领导责任制的新规定,令人耳目一新,值得大为推许。
作为18亿亩耕地红线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坚强守护者,土地宏观调控政策的忠实护航者,推进土地管理改革、土地法律法规政策完善的积极促进者,“责任”在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生命中可谓重如泰山。但“责任”又不是一句口头的承诺,而需要实实在在地落实。如何针对督察权力运行中可能出现的漏洞和缺陷,严格地建章立制,确保责任落实到位,是土地督察工作必须解决好的一个课题。
细读新规,三大特点引人瞩目。其一,监督的矛头指向国家土地督察局主要负责人,体现了责任、权力、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其二,考量的标准十分细化,且与15号令问责政府的相关内容关系紧密,这就意味着以政府为主要监督对象的土地督察机构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在推动科学发展的根本利益上是责任共担、荣辱与共的;其三,其向总督察作深刻检查的形式颇具创意,它令人联想起另一项已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制度——约谈制,虽然简单,却极其管用,起到了“四两拨千斤”的效果。
新形势下,国家土地督察面临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任务,其中责任制的落实至为关键。今天,国家土地督察机构主动将监督之剑指向自己,体现了一种境界、一种精神、一种气度,也是重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制度预防效用和威慑力、提升科学管理水平的一种表现。在为“新规”叫好的同时,我们期待着更多管用的好制度,在土地督察探索实践中不断破土而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