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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禁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违规使用海砂暨加强海砂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建管局 发布时间:2018/12/04 点击量:710

建管〔2018〕511号                       

        宣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禁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违规使用海砂暨加强海砂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委属各单位,市规划区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各预拌混凝土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海砂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8〕108号)文件要求,切实加强全市房屋市政工程建筑用砂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禁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违规使用海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违规使用海砂危害

    建设用砂是关系混凝土质量和耐久性的基础建筑材料。违法违规使用海砂,会因氯离子含量超标造成钢筋锈蚀,给建设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带来隐患,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予以高度重视,将禁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违规使用海砂作为工程质量监管的重点工作之一,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严格加强监管,严防违规海砂流入建筑工地和用于工程上。各建设、施工、监理、预拌混凝土企业、预制构件企业、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要充分认识海砂用作建筑用砂的危害性,强化质量责任,严格内部管理,共同把好禁止违规使用海砂质量关。

    二、强化质量责任,禁止工程建设违规使用海砂

    (一)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用砂应使用河砂、机制砂,禁止违规使用海砂,特别是严禁在国家、行业有关技术标准禁止使用海砂的工程部位、构件(如预应力混凝土、钢纤维混凝土以及有特殊要求的钢筋混凝土中)使用海砂。

    (二)将建筑用砂和混凝土拌合物中水溶性氯离子含量检验纳入工程质量检测范围,确保所使用建筑用砂和生产的混凝土氯离子含量等指标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参照《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等规范、标准中钢筋混凝土、预应力混凝土用砂技术指标规定,明确我市建筑用砂中的的氯离子含量、贝壳含量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三)预拌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等生产企业应当完善质量管控体系,健全原材料进货检验、使用和出厂检测等台账制度,采购建设用砂时应当查验砂的来源证明及检测合格证明。加强建筑用砂进场检验关,配备快速检验建筑用砂和混凝土氯离子含量的仪器,提高检测频率,明确责任人,不得接收和使用氯离子含量超标的违规原材料。预拌混凝土、预制构件等出厂时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氯离子检测合格证明。

    (四)施工单位要加强对现场用砂及预拌混凝土进场验收,健全采购、使用、检测等台账,严格执行《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规定,规范现场用砂氯离子检测,查验预拌混凝土用砂氯离子检测合格证明。

    (五)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好相关管理措施,严格见证取样送检制度,防止将氯离子含量超过规定值的混凝土和 海砂用于工程上,确保质量安全。

    (六)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氯离子含量检测,不得伪造检测数据,不得出具虚假报告。

    (七)主体结构验收、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应当包含建筑用砂氯离子含量检测合格证明文件等质量保证资料。

    三、加大监督管理,建立建筑用砂质量监管长效机制

    (一)开展建筑用砂质量专项检查。结合季度监督执法检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用砂质量专项检查,对预拌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用砂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对违规使用海砂进行专项整治。对建筑用砂中氯离子含量、贝壳含量、混凝土拌合物中水溶性氯离子含量超出规范、标准限定指标的,立即责令相关项目停工整改、相关生产企业停业整顿,并对可能涉及到的其他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对涉及的各责任主体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开曝光。

    (二)建立建筑用砂质量监管长效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工程用砂情况的监管,加强对预拌混凝土企业和建设、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加强对预拌混凝土及用砂质量的抽查抽测,防止不合格海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对违规使用海砂以及检测数据造假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同时采取“黑名单”、降低信用等级等措施加大惩戒力度。

 

 

 

                            2018年11月30日

 

 

 

 

抄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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