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建设监督管理局转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 排气道质量管理的通知
建监〔2018〕19号
宣城市建设监督管理局转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排气道质量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市规划区内各相关单位:
现将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排气道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皖建质安〔2018〕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如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加强质量管理,落实排气道工程质量管理的质量主体责任,消除排气道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保障使用功能。
二、 排气道应进行整体设计,设计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三、排气道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关要求,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严格进场验收制度。严禁使用可燃住宅排气道产品。
四、监理单位应将住宅排气道质量纳入监理工作范围。
五、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加强排气道系统施工质量管理,做好验收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六、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责任主体相关质量行为的监督。
附件:《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排气道质量监督管理的的通知》(皖建质安〔2018〕29号)
2018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