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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宣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惩戒的通知

来源:市建管局 发布时间:2018/09/19 点击量:2408

建管〔2018〕391号

 

宣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宣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惩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市区各建设、施工、监理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坚决遏制当前我市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多发势头,建立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动处理机制,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并结合《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通知》(建质函〔2017〕2795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理的通知》(建质函〔2018〕2076号)等规定要求,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单位从严从快处理,现制定以下措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从严从快落实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力度

    (一)发生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一般事故的处理措施

    1.建设单位在宣城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建设的所有在建工程一律先停工整改,对于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建设单位和个人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1年,停止个人在宣城市行政区域内执业1年。

    2.施工单位在宣城市行政区域内承建的所有在建工程一律先停工整改,对于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施工单位(包括专业分包单位)和个人,发生死亡1人事故,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1年,扣企业信用分5分,停止个人在宣城市行政区域内执业1年;对发生死亡2人事故的工程项目,记施工单位(包括专业分包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1年,扣企业信用分5分,本市企业在宣城市行政区域内停止承接新的工程项目2年,域外企业、个人停止在宣城市行政区域内承接业务、执业5年。

    3.对于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监理单位和个人,发生死亡1人事故,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6个月,扣企业信用分5分,停止个人在宣城市行政区域内执业6个月;对发生死亡2人事故的工程项目,记监理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1年,扣企业信用分5分,本市企业在宣城市行政区域内停止承接新的工程项目2年,域外企业、个人停止在宣城市行政区域内承接业务、执业5年。

    (二)发生建筑施工生产安全较大及以上事故或1年发生两起一般事故的处理措施

    1.建设单位在宣城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建设的所有在建工程一律先停工整改,对于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建设单位和个人,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3年,停止在宣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3年,个人停止在宣城市行政区域内执业。

    2.施工单位在宣城市行政区域内承建的所有在建工程一律先停工整改,对于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施工单位(包括专业分包单位)和个人,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3年,扣企业信用分10分,本市企业在宣城市行政区域内停止承接新的工程项目3年,域外企业、个人停止在宣城市行政区域内承接业务、执业。

    3.对于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监理单位和个人,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3年,扣企业信用分10分,本市企业在宣城市行政区域内停止承接新的工程项目3年,域外企业、个人停止在宣城市行政区域内承接业务、执业5年。

    二、加大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惩治力度

    (一)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季度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一律停工整改,并对负有责任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包括专业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和个人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3个月,扣企业信用分1分:

    1.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安全防护及文明措施费用及扬尘治理专项费用的;

    2.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资料员)无单位社保或脱岗或到岗不履职或IFA考勤率低于50%的;

    3.施工单位企业负责人未按本企业检查制度带班进行项目安全检查,项目经理未按项目部检查制度带班开展安全自查,隐患排查治理流于形式,隐患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4.新进场、转岗人员未经安全教育上岗作业的;现场作业人员上岗前未经安全技术交底,未开展班前教育的,培训或交底等资料存在作假(或代签)的;

    5.特种作业人员未执证或执无效证件上岗的;

    6.建筑起重机械未按施工方案进行安装拆除的或维修保养记录失真、安全装置失效的;

    7.建筑施工扬尘整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特别是受上级部门通报的。

    (二)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季度检查过程中发现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一律停工整改,并对违法违规负有责任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包括专业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和个人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6个月,扣企业信用分3分,并依法立案查处。

    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技术交底、施工、验收的;超过一定规模的,专项施工方案未经专家论证通过的;

    2.建设单位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危险性较大工程进行监测的;

    3.监理单位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的;

    4.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整改或责令停工整改的项目,未经复查同意,擅自复工的。

    三、实行部门联动和建筑市场、施工现场“两场联动”惩治措施

    (一)对发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市住建委将在接到事故报告之时起48小时内,通过官方网站对外公开事故简况;在接到事故报告之时起15日内,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开展现场警示教育会议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复核,按照复核报告对相关企业和人员进行行政处理。

    (二)对发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一般事故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管理部门将暂停房产预售1-3个月,暂停其资质升级、增项1年;对发生建筑施工生产安全较大及以上事故或1年发生两起一般事故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管理部门将暂停房产预售3-6个月,不予办理其资质升级、增项;宣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其开发的所有在建项目须全面停工自查整改,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对项目安全生产专项核查,经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

    (三)对降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项目的施工、监理单位(包括专业分包单位)和个人,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议依法予以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执业证书1年,限制其资质升级、增项申请1年。

    (四)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给予不良行为行政处理的,由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将信息报送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上进行公布。对行政处理期限内的责任单位和人员,不得在宣城市行政区域内承接新的工程项目,招标人拒绝其参加投标。

    (五)对不良行为行政处理的项目,取消其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和关键岗位人员的当年度各类评先评优资格。

对于年度内建筑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明显上升的县(市、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不得评为先进。

    四、其他

    文中“单位”和“个人”是指在安全生产条件复核时认定负有安全生产责任的单位和相关人员。

    关于事故处理的其他措施,依据《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理的通知》(建质函〔2018〕2076号)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宣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15日      

 

 

 

 

 

 

抄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安委办,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宣城现代服务产业园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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