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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暨2017年第四季度全市建设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来源:市建管局 发布时间:2017/11/27 点击量:1682

 

 

 

 

 

 

 

建管〔2017〕609号

 

宣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暨2017年第四季度全市建设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区内各在建项目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工作,全面落实企业质量安全责任,规范企业市场行为,确保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形势平稳,落实我市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和 “百日除患铸安”专项行动,根据《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电线电缆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建质函〔2017〕1689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钢筋质量监管严惩虚假检测报告和“瘦身”钢筋等违法行为的通知》(建质函〔2017〕2630号)、《宣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的通知》(建管〔2017〕348号)、《宣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继续开展“百日除患铸安”专项行动的通知》(宣安办〔2017〕5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暨2017年第四季度全市建设监督执法检查,此次检查包含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百日除患铸安”专项行动、电线电缆专项排查整治、在建项目建筑钢筋质量专项检查等相关内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主要内容

    (一)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施工单位依照强制性标准规范施工情况,工程实体质量情况,落实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规程》、《宣城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实施规定》,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情况;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教育、技术交底情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情况,高处作业的“防高坠”措施落实情况,工程实体安全防护情况;施工、监理单位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到岗履职情况,“IFA”考勤情况,“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

    (二)“百日除患铸安”专项行动:“百日除患铸安”专项行动实施情况;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安全生产风险点的“六项机制”和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和公告情况;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制定和落实管控措施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整改落实情况;应急预案编制和现场处置方案、落实岗位应急培训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三)电线电缆专项排查整治:查验在建项目使用的是否为西安地铁“问题电缆”;查验在建项目电线电缆的产品合格证明材料;查验在建项目是否违规使用已淘汰或限制使用的电线电缆产品;查验施工现场电线电缆产品在企业自检、业主要求的社会第三方委托检验、施工单位抽检等3个环节的检验情况;查验使用的电线电缆产品是否满足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四)在建项目建筑钢筋质量,重点抽查调直后钢筋质量和外加工钢筋质量。

    (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情况。

    (六)建设单位依法发包情况,施工单位依法分包情况。

    (七)建筑工地文明创建、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情况等。

    二、检查分工

    市建设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市规划区内的在建工程项目组织检查,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辖区内的在建工程组织检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抽取2个县(市、区)各督查不少于2项在建工程,其余4个县(市、区)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安排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交叉互查不少于2项在建工程(项目从“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检查系统”中随机抽取),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检查采取“双随机”抽取机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三、时间安排

    企业自查时间:2017年11月28日至12月5日

    主管部门检查时间:2017年12月6日至12月25日

    市住建委督查及市住建委安排各县(市、区)住建委交叉互查时间:2017年12月26日至12月31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高度重视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工作,按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自查,并于12月5日前形成自查报告和检查记录留项目部待查。

    (二)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要高度重视本次监督执法检查工作,认真组织开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相关单位立即整改,并对检查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复查,对现场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要责令停工整改,对于隐患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一律不得复工。

    (三)本次监督执法检查结果同时计入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         

  

 

(此页无正文)

 

 

2017年11月27日

 

 

 

 

 

 

 

 

 

 

 

 

 

 

 

 

 

抄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市工商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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