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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提示

来源:市房管局 发布时间:2019/02/27 点击量:2063

各位购房业主:

  为保障您的购房安全,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宣城市房地产管理局向您温馨提示:

  一、购买新建商品房需注意:

  1、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商品房,应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实行“一房一价”,明码标价,并在售楼部现场醒目位置公示,相关房屋预售信息可以在宣城市房地产管理局官方网站(www.xcfdc.gov.cn)查询核实。

  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向购房人收取认筹金、意向金、定金、预付款、排号费等任何名义的购房费用,均属违法违规销售行为。

  3、在购买商品房签订合同前,购房人要认真查看房地产开发企业经备案的合同文本,通过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合同网上备案,及时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宣城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证明》,索取购房税务发票。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收取除合同房价以外的任何费用,不得捆绑销售,不得代收代付相关税费和办证费用。

  5、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广告宣传、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应谨慎辨别,对于无法确定宣传和承诺是否能够兑现的,应当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书面形式予以确定。   

  二、购买存量房(二手房)需注意:

  1、购房人要确认出卖人身份与房屋产权证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是否一致,认真了解、查看房屋状况。达成成交意向后,交易双方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或房管部门核验房屋权属信息,并通过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系统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

  2、《存量房买卖合同》签订不代表产权过户,房屋权属信息虽经核验,但办理房屋交易和登记过程中仍会出现不可预见的产权被查封等情况,引发交易风险。为了保证房屋交易资金安全,市房管局在商业银行开立有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请购房人选择通过监管账户结算交易资金。

  3、通过中介机构买卖存量房(二手房)的,还要注意查验中介机构公示资料是否齐全,是否取得《营业执照》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与中介机构签订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不要将相关交易资金交由中介机构代收代付,不要签订虚假的房屋成交价格,以免发生合同纠纷。

 

  相关咨询服务电话:

  1、市房管局开发办:0563-2616562

  2、市房管局产权处:0563-3024756

  3、市房管局开发区分局:0563-2626835

  4、市不动产登记中心:0563-2838900

  5、房屋交易税收征管窗口:0563-3015869

 

  房屋交易、登记、税务相关业务办理地址:

  1、昭亭南路建设科技大厦一楼

  2、宝城路与鸿越大道交叉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投资服务

   中心一楼

 

宣城市房地产管理局         

2017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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