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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市区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和交易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4/24 点击量:3545

 第一条  为规范存量房经纪和交易行为,保障存量房交易安全,保护存量房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和住建部等七部委建房〔2016〕168号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存量房交易实行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管理。房屋交易中因赠与、交换、拍卖、人民法院及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等情形除外。 

    第三条   宣城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备案机构”)负责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的管理工作,宣城市房地产市场产权监理处具体负责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工作的实施,并构建统一的存量房交易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 

    第四条   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下简称“经纪人员”)在从事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前,应当到备案机构办理网上用户认证手续,取得网上操作及签约资格。

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认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0日内向备案机构办理变更认证手续。

    第五条  经纪机构在接受存量房买卖经纪业务时,应当核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权属证书等材料,与委托人签订书面的经纪服务合同,经委托人同意后到备案机构进行房源信息核验,取得房源核验二维码,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由经纪机构和从事该业务的经纪人员实名发布委托房源信息。对不符合交易条件的,经纪机构不得接受委托。

    第六条  经纪机构根据经纪服务合同撮成交易的,应当及时通过存量房交易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为买卖双方办理网上签约备案,打印交易合同文本。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后,经纪机构不再发布该房源信息。

    备案机构在接到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申请后,应查询、核实交易房屋的权属信息,对无权利限制、符合交易条件的应及时予以网签备案,对不符合交易条件的,由备案机构退回备案申请并说明原因。

    交易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交易的,可直接向备案机构服务窗口申请办理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手续。

    第七条  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后,交易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解除该合同的书面协议,交易双方共同向备案机构申请注销网签备案合同。

    第八条  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后,经纪机构应协助双方当事人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第九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在商业银行设立交易资金监管帐户,交易双方可以在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对交易资金进行委托监管,选择确定资金监管银行并签订书面监(托)管协议,按协议约定办理交易资金的监(托)管和结算划转。

    第十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在房地产经纪服务过程中不得从事交易资金的代收代付业务,不得为迎合交易当事人的要求网签虚假的房屋成交价格。

    第十一条  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管理的各项操作规程。对违反规定的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备案机构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其网上操作资格,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宣城市房地产市场产权监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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