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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布《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

来源:自然资源部网站 发布时间:2020/10/16 点击量:516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争取到2025年,有效解决制约健身设施规划建设的瓶颈问题,相关部门联动工作机制更加健全高效,健身设施配置更加合理,健身环境明显改善,形成群众普遍参加体育健身的良好氛围。

  《意见》强调,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一是盘活城市空闲土地。各地区在不影响相关规划实施及交通、市容、安全等前提下,可应社会主体申请,提供城市空闲土地建设健身设施,并可依法按照兼容用途、依据地方关于临时建设的办法进行管理。

  二是用好城市公益性建设用地。鼓励依法依规利用城市公益性建设用地建设健身设施,并统筹考虑应急避难(险)需要。在不妨碍防洪、供水安全等前提下,可依法依规在河道湖泊沿岸、滩地建设健身步道等。

  三是支持以租赁方式供地。鼓励各地区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以租赁方式向社会力量提供用于建设健身设施的土地,租期不超过20年。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地的,健身设施建成开放并达到约定条件和年限后,可采取协议方式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出让的土地应继续用于健身设施建设运营。对按用途需要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依法必须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实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招拍挂程序可在租赁供应时实施。

  四是倡导复合用地模式。支持对健身设施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进行功能整合。在不改变、不影响建设用地主要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复合利用土地建设健身设施,通过与具有相容性用途土地产权人达成使用协议的方式促进健身设施项目落地。在养老设施规划建设中,要安排充足的健身空间。

  《意见》要求,简化审批程序,支持社会参与。各地区要加大健身设施建设审批领域放管服改革力度,协调本地区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相关职能部门,简化、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健身设施项目审批效率。社会力量可申请利用尚未明确用途的城市空闲土地、储备建设用地或者已明确为文化体育用地但尚未完成供地的地块建设临时性室外健身设施,使用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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