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近日,市政府印发了《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对加强耕地保护、土地出让收支和土地融资基金预算管理等提出具体意见。
一是进一步提高对耕地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意见》指出,我市地处皖南山区,耕地总量少,人均占有量低,耕地后备资源匮乏,土地供需矛盾突出,耕地的补充能力和保障能力提升空间有限。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耕地保护对维护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保护耕地作为国土管理的首要任务,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持耕地保护优先、数量质量并重,确保耕地实有面积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
二是进一步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意见》提出,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耕地保护离任审计制度,落实地方政府保护耕地的主体责任。按照《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的考核内容和指标,逐级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健全评价标准,试行耕地数量与质量考核并重。
三是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和预算管理工作。土地出让收支预算要与一般公共预算保持相互衔接,并按规定程序报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对于未列入土地出让支出预算的各类项目,包括土地征收项目,一律不得通过土地出让收入安排支出。
四是进一步保障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减免缓缴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各地不得擅自出台各种优惠政策,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不得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代缴或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严禁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
五是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支出管理。要严格按照规定科学合理安排国有土地出让支出,不得随意扩大支出范围,不得虚列土地出让支出,不得使用土地出让收入修建楼堂馆所、购买公务用车、发放津贴补贴、弥补行政经费不足等。
六是进一步严格按规定及时足额计提有关专项资金。严格按规定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廉租房保障资金等各类专项资金。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专项资金计提政策,根据规定的口径足额计算提取,专项资金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安排使用。
七是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制度,建立定期对账机制。《意见》要求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国有土地出让、储备及收支信息共享制度。
八是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和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