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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住房公积金支取流程

  办事程序

  职工申请> 职工所在单位审核、盖章>中心审核、审批>划款

  办理材料

  申请住房公积金支取必备资料:

  1、加盖单位财务章或公章的《宣城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储蓄存折或银联卡(有结算账户功能)复印件。

  申请住房公积金支取选择性资料:

  住房消费类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1、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首付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属于拆迁安置的,需提供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二、购买二手住房

  1、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协议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2、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建造、翻建住房

  1、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支付费用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大修自住住房(仅限自建住房,凡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休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的工程为大修工程)

  1、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房屋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租赁自住住房的(职工年实付房租超过家庭成员年工资总收入15%以上的部分)

  1、房屋登记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原件;

  2、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出租方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4、房租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填写完整的《宣城市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审核表》原件。

  六、偿还市本级及市辖县市区住房公积金贷款

  提供必备资料即可。

  七、偿还外地公积金贷款、住房商业按揭贷款

  1、住房借款合同原件(若已建立电子档案,则无需再次提供);

  2、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若已建立电子档案,则无需再次提供);

  3、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借款银行开具的贷款余额对帐单,显示六个月的已还款额及贷款余额)。

  特别提醒: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仅限一次支取本人及配偶截止所提供不低于房价款20%费用发票的当月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百元以上支取和贷款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购、建、大修房屋价款。

  二、提前部分还款或清偿住房贷款的,支取额度以还贷本息额为限且不得超过截止办理提前部分还款或清偿贷款业务当月账户内可支取的额度,公积金余额小于提前、清偿还款额的差额部分以后不得补取。

  三、办理组合性贷款的,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前,职工本人、配偶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住房公积金贷款清偿后,可用于偿还商业按揭贷款本息。

  其它类

  1、工作单位调离本市的,提供工作单位调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新账户证明及异地转移函办理账户转移手续,不得支取住房公积金。

  2、离休、退休的,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辞职、下岗或与单位已终止劳动关系的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明,办理支取销户。

  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一年未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凭辞职批准文件、原工作单位证明、下岗证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支取销户。

  4、患有重大疾病的,提供大病诊断书,个人承担费用医保证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免费。

  收费依据:无。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正常工作日。

  作息时间:

  宣城市区: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郎溪管理部: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广德分中心:上午8:00-12:00,下午13:30—16:30

  泾县管理部:上午8:00-11:30,下午13:00—16:30

  绩溪管理部: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宁国、旌德管理部:执行机关单位正常工作作息时间

  办理地址:

  宣城市区:宣城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郎溪管理部:郎溪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广德分中心:广德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泾县管理部:泾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宁国管理部:宁城北路联通大厦津城花园三楼

  绩溪管理部:绩溪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旌德管理部:营坎路

  联系电话:

  宣城市区:   3032337

  郎溪管理部: 7031855

  广德分中心: 6041468

  宁国管理部: 4036190

  泾县管理部: 5026709

  绩溪管理部: 8163100

  旌德管理部: 8603082

  办理机构:宣城市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分中心及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窗口

  服务对象: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