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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标准应参照当地城镇居民平均收入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发布时间:2019/02/18 点击量:629

 

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的过程中,要警惕农村耕地正面临着“掠夺式征用”。
按照我国现行土地管理办法,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产值的30倍。但在实际操作中,30倍的经济补偿上限远远不能解决大量失去耕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问题。以南方种植水稻的农地为例,一亩地的年收入不过1000元至2000元之间,也就是说按现行补偿标准的上限,征用农民一亩土地的补偿费也不过才3万元到6万元。
要改变“掠夺式”征地模式,首先应对现有的征地补偿相关法律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建议修改《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修改为“征地补偿标准为,参照当地城镇居民平均收入向每位农民补偿30年。对于部分征用土地的,按照征用耕地所占比例参照执行。”只有从法律上明确提高土地征用的补偿标准,才能遏制一些地方的趋利冲动,真正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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