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了新修订的《青海省地质环境保护办法》 。
《办法》规定,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分部门负责。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质环境保护监督工作。州(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投资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地质环境的义务,对地质灾害前兆信息应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宣传地质环境保护与地灾防治的科学知识。对在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办法》对地质环境保护利用规划的编制进行了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环境保护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此外,《办法》还对各单位地质环境监测与保护的责任与义务、地质灾害防治原则及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职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相关规定以及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