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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妃甸:“海变地”的换证之惑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发布时间:2019/02/18 点击量:1420

 

核心提示
随着耕地保护压力的增大、建设用地日益趋紧,在我国沿海许多地区掀起了“向大海要地”热潮。据有关部门统计,近五年来,平均每年建设用围填海面积达120平方公里至150平方公里,沿海各省市的“十一五”规划中,均有围海填海的计划。
曹妃甸就是这样一个样本,背靠1000多平方公里的滩涂、荒地,不需拆迁,不需占用一分耕地,即可为临港产业和城市发展提供建设用地。随着海洋变为陆地,随着一个个建设奇迹的诞生,由于对“海变地”后两证换发是否缴费和如何缴费等问题缺乏明确规定,“海变地”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海洋功能区划的衔接,法律法规也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海变地”后土地管理领域面临难题日益凸显。
目前,曹妃甸采用的是用同等条件的土地市场价,减去企业填海造地成本和已缴纳的海域使用金,补缴差额作为出让金后,再发土地使用证的办法。截至目前,曹妃甸工业区内没有一家企业完成换证工作。经过几年实践,唐山市国土部门在“海变地”后的管理和利用上达成共识:无论哪种开发模式,都应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用地手续必须按《土地管理法》的要求办理。
有人说:曹妃甸,是现今中国最大的一片工地。
有人说:如果曹妃甸是一只股票,那么它一直都是涨停板。
几年前,这里还是渤海湾一个不为人所知的沙岛,涨潮时面积不足4平方公里。如今的曹妃甸,已经成为面积达100多平方公里,投资额达2000多亿的全国最大的在建工业园区。2009年上半年,曹妃甸完成投资328亿元,实现财政收入16亿元;其中仅工业区今年上半年完成投资220亿元,实现财政收入7亿元。今年,全区新区预计完成投资1000亿元,其中工业区预计完成650亿元,是前6年的总和。
海,没有地值钱
如今提起的曹妃甸新区,是由曹妃甸工业区、南堡经济开发区、曹妃甸新城和唐海县四部分组成,规划面积1943.72平方公里,陆域海岸线约80公里。
曹妃甸工业区位于新区南部,规划面积310平方公里,成立于2005年10月8日。目前已经进入产业聚集阶段,首钢京唐钢铁厂一期一步工程全线试生产,中石化千万吨级炼化一体项目已报国家发改委审批,中石油渤海湾生产支持基地、华电集团临港重工装备制造基地等一批重大产业项目陆续开工建设。
在曹妃甸最北端的工业区发展规划展示中心大厅外,屹立着一块“起点石”。尽管受季节和首届曹妃甸论坛召开的影响,一些项目施工放缓,但是站在“起点石”前,两个人面对面谈话,说不上几句话,声音就会淹没在来来往往的各色装载车辆的轰鸣声中。河北省唐山市国土资源局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条路于2003年开始修建,随着2006年首钢的搬迁和众多企业的进驻,这条路修好了坏,坏了再修,已经翻修了很多次,因为过往的全是运载砂、石、水泥等建筑材料的大型装载汽车。
这是一块名副其实的起点石,也被当地人称为“零公里”,位于北环路和青林公路的交接处。北环路正是以前的海岸线,这条路以北,原是南堡盐场的盐田,如今已经转为工业用地。这条路以南,原来是茫茫大海,如今已成为填海造地形成的近100平方公里的工业区。
用海比用地便宜,显然是吸引众多企业来此投资的一个极具诱惑的优势。据唐山市国土资源局海域处副处长杨波介绍,落户在这片工业区的企业,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当初在取得海域使用权时,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大概是每亩3万元,即便加上填海造地的其他成本,与使用同等条件的土地相比,无疑在价格上明显低廉。
目前,工业区的开发建设已经进入大规模产业聚集、逐步产生效益的关键时期。随着落户在此的首钢、中石化、中石油、华润电厂等多家企业投入生产,一个问题接踵而至,无法回避。
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第32条的规定,“填海项目竣工后形成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三个月内,凭海域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
但是,据记者了解,目前,“海变地”换证工作的进展并不顺利,无论是正在进行填海造地的企业,还是已经竣工投产的企业,手中持有的仍是《海域使用证》。
换证之难
事实上,一部分企业已经向唐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将《海域使用证》换为《土地使用证》的申请。
他们之所以提出申请,主要的原因就是,海域使用权与土地使用权相比,虽然同为《物权法》所保护的用益物权,但海域使用权在抵押融资时,往往得不到与土地使用权同等的待遇。
目前,在沿海地区很多地方,海域使用权抵押仍面临诸多政策瓶颈。这表现为:首先,在一些地方,多数金融机构对海域使用权的用益物权性质的认识程度还普遍较低,只认土地证,不认海域证,用海域使用权证书贷不出款来。
比如,山东省目前沿海各县(市)开展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的主要金融机构是农村信用合作社,这家金融机构2008年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的数额约占全省海域权抵押贷款额总量的65%,占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宗数的95.7%。国有四大商业银行在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中的比例非常小。
其次,国家法律、法规虽然规定了海域使用权可以抵押,但缺乏相关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抵押登记规范性文件。由于没有建立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价值评估制度,抵押贷款标准和数额主要依靠协商一致,不利于保护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据介绍,在唐山市,海域使用证在一些金额机构可以抵押贷款融资,但贷款额度比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额度明显偏低。
既然法律有规定,企业也提出换证申请,为何这项工作至今仍没有实质性进展?
尽管《海域管理法》对海域使用证换发土地使用证作出了规定,但仅仅是原则性的规定,而对两证具体如何换发,“海变地”后是否缴费和怎么缴等关键细节和问题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而国家层面的其他法律法规对此也是一片空白。
实际上,在广东、天津、辽宁等沿海地区,目前在实际操作中,对于两证换发主要有三种思路和做法:
第一种,填海造地竣工后,收回海域使用权,再重新招拍挂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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