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颁布
国家发改委近日公布了新修订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政府依据相关法规对企业提交的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从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等方面依法进行审查,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加强监督管理。《办法》将于6月14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在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的基础上,由项目核准机关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外部性”条件进行审查和把关。“外部性”条件主要包括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而项目的“内部性”条件,包括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应当由企业自主决策。
为体现对政府核准行为的约束,《办法》的标题由《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修改为《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办法》还明确了各级项目核准机关的分工;突出强调项目核准机关仅对项目的“外部性”条件进行审查,进一步细化了审查的具体内容,并明确规定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核准审查条件,不得拖延办理时限;要求项目核准机关强化自我约束,提高核准工作效率。
此外,《办法》更加突出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监督,着重强化了对投资活动的纵横联动协同监管。要求项目核准机关做出核准决定时,应当抄送同级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等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初审机关。对于未按规定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节能审查意见的项目,各级项目核准机关不得予以核准;对于未按规定履行核准手续或者未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办法》要求,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投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