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国家土地督察机构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工作会议上获悉,为加强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作风和党风廉政建设,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制定了对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考核机制。《国家土地督察局主要负责人因过应负领导责任回京向总督察深刻检查的若干规定》已于近期印发。
《规定》明确,为进一步严格落实督察工作责任制和党风廉政责任制,经国家土地总督察同意,对因工作失误、过错应负领导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督察局主要负责同志必须回京向国家土地总督察作出深刻检查:
一是沈阳、南京、武汉、济南、广州、成都、西安督察局驻地城市,一年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北京、上海督察局驻地城市1/3以上的区,一年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二是督察区域内1/3以上的城市一年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三是督察局副局级以上干部1人,或处级干部2人,或科级及以下干部3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四是违反财经纪律,未通过年度审计。五是部党组巡视组、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发现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属实。
《规定》明确,有关督察局主要负责同志回京作出检查后,按照督察工作责任制和党风廉政责任制等规定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处理。